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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营商条例征求意见 营商改革成果将升级为法规约束

发布时间:2020-01-03 10:50:42

原标题:北京版营商条例征求意见 营商改革成果将升级为法规约束

  北京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正通过立法方式让软约束硬起来。近日,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6章,共74条。“两年来,本市集中快速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影响力大、行之有效的营商改革政策,破解了一系列关键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其权威性、实效性和法律约束力。”市发改委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制定本《条例》是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首都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全周期服务企业

  企业开办即时办结融资授信力度加大

  《条例》专门设立了“市场环境”章节,列出18条重磅举措,为企业实打实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

  《条例》明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本市产业结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在企业开办环节,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提供市场主体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证照和票据,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结。最终的“注销破产”环节,本市也实行简易注销制度,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针对企业融资难题,《条例》披露,本市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业务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授信力度;市金融管理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首贷、续贷服务业务,为市场主体贷款提供便利条件。

  政务服务贴心有温度:

  增设证明要备案办事告别兜底条款

  《条例》显示,相关部门不仅要对证明事项进行定期清理,遇到法律法规增设证明事项的,还应当在法律法规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备案。

  另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也不得含有“其他”等兜底条款,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申请材料。此举将为企业清理办事的无形障碍。

  本市还将健全完善以企业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记者获悉,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部门不得以本部门不负责此事为由拒绝受理市场主体的咨询。

  按照《条例》,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站点应当设在社区、商业场所等便利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的地区;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跨层级、跨部门事项联办机制,明确联办事项范围,联办事项实行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方便市场主体办事。

  从北京经验到全国样板,北京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走在全国前列,一批改革成果积极落地。

  《条例》披露,在“三城一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区域综合评价,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专项评价评审。

  监管执法包容审慎:

  政府违规将被追责改革失误可酌情免责

  根据《条例》,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在市场监管领域,每年度同一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抽查一般不得超过一次。上级部门已经实施抽查的,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实施。

  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如果政府部门出现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将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条例》还提出,本市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探索营商环境改革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