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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 促进提升执业质量

发布时间:2019-12-31 21:12:22

原标题: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 强化引导激励 促进提升执业质量

  据全国股转公司12月31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主办券商提升执业质量、更好服务中小企业,推动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全国股转公司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板主办券商评价制度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增进社会了解、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执业意识,主动提高执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行业和市场的认可。但由于近年来主办券商业务快速发展,原有的部分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需要的情况。因此,继2018年1月第一次修订后,全国股转公司在充分吸收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评价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全面反映主办券商业务,充分发挥执业评价的正向激励功能;二是增强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对评价内容、方法等进行全面修订;三是加强与做市商评价等有关制度的衔接,统一同类业务的评价导向;四是增强制度弹性,加大评价内容及指标的包容性,为新三板改革发展及业务创新预留空间。

  本次《评价细则》主要修订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丰富评价内容,加强正向激励。评价内容除以往的合规质量外,增加了主办券商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综合等业务,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市场提供专业服务情况等专业质量的评价。

  二是细化业务类别及指标,覆盖全部主办券商业务。专业质量指标包含6类业务共26项指标,全面覆盖细分业务品种及业务环节。合规质量指标包含负面行为记录、非书面及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5个层级。增设“经纪业务”,纳入评价的业务类别涵盖“推荐挂牌业务”、 “发行并购业务”、“持续督导业务”、“做市业务”、“经纪业务”和“综合业务”等6类。

  三是创新评价方法,准确反映执业质量。综合考虑业务服务广度深度,设定各项业务及单项业务内各专业质量指标的评价权重;同时,为准确反映执业质量,加大区分度,专业质量、合规质量中的负面行为记录等评价方法均由原来的绝对评价变更为相对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由评价对象与基准评价对象之间的比值确定,不再根据指标值排名直接加、扣分。

  四是完善与新三板深化改革工作的衔接安排。为增强对新三板改革发展的适应性,体现主办券商服务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工作量及市场贡献等差异,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业务的推荐挂牌家数、督导企业家数等2个专业质量指标中,对应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相关指标值分别设置了调整系数。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规定专项评价方式,设立专项评价指标。

  五是提高评价效率,优化评价周期。为增强评价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此次修订优化了评价周期,缩短了评价时间。取消了月度评价,改为季度评价;并将年度评价的周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年度评价结果发布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

  与修订后的《评价细则》配套,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2020年度专项评价指标。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及监管工作实际,针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推动业务创新、加强新三板改革中的业务协同等三个方面,分别设立“推荐贫困地区企业挂牌家数”、“推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司家数”、“推荐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公司家数”、“发行新三板产品参与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只数”等4个专项评价指标,进一步激励主办券商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主办券商积极参与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