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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税背后的规则与利益博弈

发布时间:2019-12-24 16:41:43

原标题:数字服务税背后的规则与利益博弈

  数字服务税的争论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但是法国抢在英国之前,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征数字服务税,犹如点燃了火药桶。口诛笔伐之外美国立即采取了实际行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启动“301调查”。对此,我们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深入思考数字服务税背后的国际税制规则主导权的争夺和国家税收利益的博弈

  法美之争:规则碰撞的各说各理

  2017年10月欧盟委员会提出,采取短期方案和长期方案“两步走”办法应对经济数字化课税问题,建议引入“虚拟常设机构”,并允许各成员国在不违反欧盟法律框架下出台各自的应对措施。在此背景下,法国的“数字服务税(DST)”显得最为积极,2019年7月11日法国议会通过议案,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征收税率为3%的数字服务税。法国数字服务税以年全球销售收入(营业额)7.5亿欧元以上并且源自法国的年销售收入(营业额)25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为纳税人,就企业在法国提供数字服务(digital service)或以法国消费者为目标用户而获得的销售收入(营业额)征税。法国数字服务税不以纳税人企业是否在法国有物理存在常设机构为前提,而是聚焦于数字服务本身,即数字平台(如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和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据初步预计,如果该税种实施,2019年将为法国创收4亿欧元,2020年将达到6.5亿欧元。

  从目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竞争来看,法国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美国的数字化跨国企业,美国显然对此极度不满。美国认为,法国数字服务税的征税条件是为美国数字化跨国企业量身定制的,是对美国数字化跨国公司的“歧视”,此谓不公正。法国数字服务税要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美国公司无法获得事先预期而采取行动,此谓不公平。此外,数字服务税针对销售收入(营业额)征税,混淆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标准与界限,突破了现行国际税制规则的税收管辖权界定,此谓不合理。因此,对于“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法国数字服务税,美国只好拿起“301调查”这一独门利器予以应对。美国将法国数字服务税视为“明显针对特定目标公司群体,以税收手段打击目标公司商业成功”的贸易歧视行为。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敦促美国公司积极应对。谷歌认为法国的税收严重背离了长期存在的税收规则,并且是针对一部分特定企业的,并且可能引发关于特定数字活动是在法国或其他地区提供的争议;脸书则称该项税收给脸书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困难,并将阻碍数字经济的增长和创新;亚马逊表示超过10, 000家法国中小型企业正在亚马逊的网上商店销售的费用将增加3%。由此可见,美国的数字化跨国企业基于自身利益对法国征收的数字服务税集体表示了不认可。

  欧盟两步走:持续争夺国际税制主导权

  数字服务税仅仅是欧盟的“短期方案”,其“长期方案”是引入“显著数字存在”(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SDP)概念解决用户所在国的征税权分配问题,进而实施欧盟共同统一税基法(CCCTB)来解决利润分配的问题。数字服务税不过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用来解决征税权的问题。数字服务税不再以现行国际税制规则中的“联结度规则”作为征税管辖权的适用前提,而完全聚焦于数字服务本身,即数字平台(如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和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即如果从欧盟某一成员国取得数字服务收入超过某一限额、或者在某一成员国拥有数字服务用户数量超过某一限额、或者与某一成员国的数字服务用户签订的数字服务商业合同数量超过某一限额,都可以视为可以征税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显著数字存在”。数字服务税的这一原则将被带入长期方案。

  由于很难在短时期内就如何分割利润取得一致,因此数字服务税采取对营业额(Turnover)进行征税的简单做法。未来,在长期方案中,欧盟所希望的理想状态是应用CCCTB来分割利润,对于采用哪些分割要素,现在讨论最多的是营业额、员工工资和公司资产,但是欧盟内部尚难达成一致。可以看出,无论是SDP还是CCCTB,都偏离甚至抛弃了现行国际税制规则的基础,联结度规则和独立交易原则,欧盟试图以倾向于自己整体税收利益的规则争夺国际税制体系的主导权。欧盟认为现行国际税制规则有利于跨国企业集团,特别是美国数字化企业进行过度避税筹划(AggressiveTax Avoidance),欧盟国家没有征收到足够的税收,损失了税基。

  美国调查:利益至上的浑身解数

  目前,美国的数字经济无论规模还是质量仍然占据世界首位,谷歌、脸书、苹果思科亚马逊等著名跨国企业集团代表了美国数字经济的实力。推行“美国优先”执政理念的美国其实一直在为自己的税收利益做深层考虑。2017年12月的《减税就业法》开启美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将公司所得税联邦税率从35%将为21%,实行属地征税制,依据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对美国公司境外所得仅征收10.5%的所得税,并可抵免80%境外已纳税收,这些立法措施和政策工具旨在鼓励美国境外的资本和利润回流美国,保护美国税基,并且将资金吸引回来,帮助美国实现“再工业化”目标。

  法国的数字服务税动了美国的“奶酪”。美国税收体系“有意无意”地保留某些税制漏洞,默许美国企业进行海外避税,既有培育美国企业全球竞争力的意图,同时也将税收视作自己的“囊中之物”。法国数字服务税直指美国数字化跨国企业,企图分割美国的税基,自然超越了美国人的底线。碍于盟友情面,美国对之前英国的数字服务税方案没有做出过激反应,但此次法国冲在英国前面,美国祭起“301调查”大棒,用上浑身解数。

  美国对法国数字服务税进行“301调查”不是一时冲动,更有保护美国税基安全的战略考量。美国最初对OECD的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是非常积极的,但是后来美国发现OECD的方案不能完全符合美国的国家税收利益,于是在《减税与就业法》创设“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the BaseErosionandAnti-abuseTax,BEAT)”,当美国公司在纳税年度内向境外的“税基侵蚀支付(Base ErosionPayment)”达到一定程度,BEAT将被激活,美国公司将面临逐年升高的税收负担。BEAT规则意在最大限度的保护美国税基安全,自2018年以来的实际执行中,BEAT规则确实发挥了保护美国税基的重要作用。

  我国应积极参与规则制定

  2018年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当年GDP的34.8%,根据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我国拥有全球最活跃的数字化投资与创业生态系统,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占全球电商交易总额的40%以上,我国电商交易额现已超过英、美、日、法、德五国的总和,我国与个人消费相关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额相当于美国的11倍。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的中国,时机对中国有利,有利于中国积极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国际税制规则重塑的进程,参与规则制定的顶层设计,充分考虑我国经济数字化发展的趋势、程度和特点,在市场国征税权设定、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贡献要素范围、利润分割方法与要素选择、反税基侵蚀税和最低税率设计等诸多关键方面提出我国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全球性税收规则的制定,从维护我国税基安全的高度主张我国的国家税收利益,为合力打造高质量世界经济,为全球税收治理贡献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