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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23 09:03:07

原标题:争议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

  一场盐改之后的争议,仍在持续当中。引发这一争议的是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浠水市场监管局”)在5月13日、7月9日,对湖北长舟盐化分别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浠市监扣〔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市监处字〔2019〕264号)(以下简称《264号处罚决定书》)。

  浠水市场监管局鉴于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县设点经营食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遂作出上述决定书,处以后者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货值金额19倍罚款7022400元。湖北长舟盐化不服处罚,遂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浠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浠水法院”),败诉。

  多名业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处罚额度创中国盐业改革以来新高,可解读为“处罚第一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德明介绍,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盐业正式进入改革,而上述案件则事发改革过渡期,其处罚额度、使用法律条例等存争议。与此同时,中国盐业协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湖北经信厅”)等,亦纷纷发声。

  处罚

  浠水隶属于湖北省黄冈市,南临长江,北依大别山。5月6日,浠水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浠水县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426号商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长舟牌”食盐共35吨待售。《264号处罚决定书》描述,该商铺业主杨平,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5月13日,浠水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后,对上述涉案食盐依法予以扣押。

  《264号处罚决定书》称,2017年11月6日,食盐生产商湖北长舟盐化,在未依法取得上述证件情况下,与浠水县人杨平签订《业务员聘请协议》,聘请其为公司业务员,每月销售“长舟”系列食盐20吨的约定,从事“长舟”食盐销售。同日,两者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赁后者位于闻一多大道426号的商铺用于存放食盐,以“长舟盐厂”直销店的名义,在浠水县境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公开资料显示,湖北长舟盐化地处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前身于1972年8月正式投产,现注册资金1.1亿元,现有资产5.3亿元,年销售收入3亿元,是湖北省内定点生产食盐的九家企业之一,国家食盐定点生产骨干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岩盐地下开采、食盐批发及零售等。浠水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介绍,2017年至2019年4月,湖北长舟盐化先后向杨平配送食盐480吨,采购价每吨770元,货值金额369600元。购进后,杨平以每吨1000元至1800元不等的价格,向浠水县境内食品店批发销售。浠水市场监管局称,至案发日,尚未销售的35吨食盐被该局依法扣押,而即便扣押后,湖北长舟盐化仍继续向杨平配送食盐35吨,用于在浠水县境内批发销售。6月28日,浠水市场监管局对湖北长舟盐化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浠市监听字〔2019〕 70号)。

  10月25日,浠水市场监管局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湖北长舟盐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26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浠水市场监管局已告知无证经营食盐属违法行为后,湖北长舟盐化仍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在案件调查中拒绝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决定责令后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计7022400元。

  湖北长舟盐化董事长陈义林介绍,截至10月底,包括此次处罚在内,其经济损失将达800多万元。

  官司

  湖北长舟盐化“不服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在5月21日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浠水法院。

  湖北长舟盐化提供的资料介绍,2016年11月5日,该公司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8年12月31日,取得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批发地址为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北环路78号;2018年6月1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应城市东马坊枣林路1号;2018年12月,通过了换证验收,取得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陈义林告诉记者,该公司从2017年起,按照《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方式,进行自产食盐的销售。他回忆,案件事发时,湖北长舟盐化为配合浠水市场监管局,向后者提交了经营资质、产品调拨单、仓库合同、业务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申辩在浠水的经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合法行为。6月26日,浠水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 )鄂1125行初72号](以下简称《72号判决书》),称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地点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地不符,属于公司在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

  《72号判决书》描述,浠水不在湖北长舟盐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批发地址范围内,故其在浠水并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资格,同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该公司也未取得在浠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判决书认为,浠水市场监管局经过案件调查、审批,以湖北长舟盐化涉嫌无证无照在浠水县境内进行食盐批发为由,作出上述决定书,其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程序并无不妥。并驳回了湖北长舟盐化请求撤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浠市监扣〔2019〕49号)等诉讼请求。

  8月12日,湖北长舟盐化向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冈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者遂向浠水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复议案件移交函》。10月11日,浠水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浠政复决字〔2019〕34号),称《26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报记者注意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给出的法律、法规使用解释等,与《72号判决书》内容相同。10月24日,黄冈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对于该案处罚的分歧,黄冈市场监管局与孝感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负责人曾见面沟通、交流。该负责人坦承,该案处罚主体是浠水市场监管局,最终解释权则在浠水。

  争议

  “该案处罚的分歧,在于中国盐业改革阶段,食盐企业经营是否‘一地一证’。”姜德明对此解释。

  他介绍,2016年4月,国家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更好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国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在姜德明看来,此举标志着我国食盐市场由国营盐业公司垄断经营时代的终结。但食盐市场并不平静。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全国民营食盐企业因“异地经营”而引发的纠纷案件40多起。多名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称,上述案件处罚额度则创中国盐业改革以来新高,可解读为“处罚第一案”。

  7月10日,中国盐业协会对此发声,称食盐企业食盐批发许可,目前应当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食盐专营办法》来执行。中国盐业协会介绍,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即取得了食盐批发经营许可,且有关在改革过渡期内发布的文件通知仍在继续执行,并没有宣布废止。湖北经信厅对此表达了类似观点。该厅在一份《〈对食盐专营法律适用予以解答〉的复函》中认为,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等明确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该复函进一步介绍,2016年11月15日,湖北经信厅依相关文件,核发了湖北长舟盐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批字第(鄂)170201],经营范围为全国,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止;2018 年12月,湖北经信厅完成了湖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审核换证工作,其中,湖北长舟盐化在列,其经营范围为全国,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止。中国盐业协会解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中的“定点”,指的是在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确定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可在全国批发和零售。

  湖北经信厅回应称,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在其他地方自建销售网点销售时并没有规定要在当地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湖北长舟盐化可依法依规使用总公司相关资质和证照,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姜德明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制定了改革过渡期内的一系列改革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也相应出台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以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在上述业界人士看来,食盐市场不平静,主要缘于各食盐企业间的经济、市场利益之争。他以湖北省为例,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中国盐业改革前,食盐价格为每吨6000元至8000元,民营食盐企业在改革后进入市场,目前价格为每吨800元至1000元。

  浠水市场监管局法制股股长胡焱雄曾向本报记者介绍,浠水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湖北长舟盐化予以此番处罚,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