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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快递路上遇火损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1-15 09:52:39

原标题:“双11”快递路上遇火损毁怎么办?

   近日,一辆北京开往湖南的百世快递公司物流车在河南安阳起火,车上的13吨快递包裹在火中被损毁。记者昨天了解到,这辆车上的快递全部为电商件,7000多票快件中,有近6000余票进行补发,其余不补发快件应消费者需求,做退款处理。由于寄递方为卖家商户,因此货损理赔发生在快递公司与卖家之间,理赔费用还需要在明确起火原因后进行进一步界定。

  当快递包裹在路上损毁,消费者会不会承担损失?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颖分析,消费者在“双11”网购时,和电商平台的卖家属于买卖关系,买家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货物在半路损毁,卖家需要重新发货,如果不能补发货物,需要作全额退款处理。因此,作为消费者而言,无需担心自己的“宝贝”被烧而承担经济损失。卖家商户作为寄件人,有权要求快递公司对货损情况进行赔偿。

  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那么,快递公司需要如何赔偿?据了解,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法》中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赔偿标准,其中,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不过,也有一种情况属于例外。根据《合同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世快递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公司快速整理了7000多票快件单号明细、所属发货商家以及所购物品明细,第一时间联系所有发件客户,与客户逐一落实处理方案,做补发或退款处理。“事故车辆上的7000多票快件,有近6000余票会进行补发,另外1000来票不补发快件,应消费者需求,做退款处理。”据介绍,部分货物当天就实现了补发入网,截至昨天已完成补发和退款70%,预计今天会将所有的处理工作完成。补发工作完成后,会逐票跟踪,确保每一票快件的快速中转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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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双11”商标京东状告商评委

  今年的“双11”购物节已经落下帷幕,而关于“双11”相关的商标纷争却没有结束。因京东公司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相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认定无效,京东公司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此次涉案商标共有五件,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简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阿里巴巴在先注册的“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东公司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京东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出席了14日下午的庭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都认可,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和引证商标造成混淆。

  在发表对“双11”图形商标的意见时,原告方表示,其商标的数字图形经过精细的设计,背景由两条交叉“11”构成,外形类似于汉字“双”,这和引证商标是不近似的。“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混淆误认。”而被告代理人则在法庭上称:“京东‘双11’商标和引证商标这两枚商标仅在设计上有差别,应该会使消费者认为,这两个商标来自同一家。”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本案争议商标目前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无法查看。昨日下午3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本案仍待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