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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2条措施护航旅游兴疆

发布时间:2019-10-31 16:13:34

原标题:新疆12条措施护航旅游兴疆

  为推动我区旅游产业质量发展,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近日推出12条措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旅游兴疆保驾护航。

  12条措施分别对旅游经营机构、旅游从业者行为规范、旅游设施服务标准等进行明确规范。在加强旅行社管理方面,针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责令整改或处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上限处罚,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3个月。

  措施明确,严禁旅游景区、景点和公路沿线的休息区、车站等旅游集中地的购物场所及其他购物商店,与旅行社或者导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给予旅行社或者导陪人员财物,或利用其他手段,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经营者出现上述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措施规定,导游需在执业过程中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导游人员进行导服活动时,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以500元罚款。辖区内导游人员在导服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向社会公布。

  措施明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内旅游宾馆存在的卫生环境差、“万能抹布”以及消防安全不合格、食品安全不达标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查处。对出现上述问题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降低星级或摘牌处理。对辖区内景区景点存在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揽客拉客、高价餐饮、虚假菜单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查处,对出现上述问题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降低等级或摘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