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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行政性垄断!多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聚焦医药、建筑等领域

发布时间:2019-09-30 14:47:25

  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广东、江西、云南、四川、湖南、安徽、宁夏、浙江等多个省份下发通知,将从2019年9月到2020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据悉,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将重点关注医药、建筑、交通、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公章刻制等五个领域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告诉南都记者,从去年开始,各省都在积极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破除行政性垄断,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去除影响公平竞争的阻力。

  聚焦五大重点领域,引领全方位反垄断执法

  南都记者了解到,各省执法部门查处重点为医药、建筑、交通、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公章刻制等五大领域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对此,刘继峰认为,相较于全面铺开的执法活动,执法机关重点整治部分行业不但效果更明显,还能够为全方位执法起到引领作用。

  作为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医药行业被划入了执法的重点范围。本次行动,执法部门将查处医药领域中滥用行政权力,为各级医疗机构指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配送企业,在医药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来竞争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阻碍药品自由流通等行为。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告诉南都记者,医药行业一直以来都是行政性垄断行为高发行业。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全国铺开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执法部门也将医疗行业作为重点关注领域。

  公共事业,如交通运输,一直为执法者所关注。为规范交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执法部门将重点关注道路运输指定车载设备、监控平台和相关服务,滥用行政权力提高港口收费,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问题。

  执法部门还将目光投向建筑领域,规制限定居民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的供电、供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由指定施工企业建设的做法,查处违规设置目录库、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等行为。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8年2月,北京房山燃气中心因其在展开燃气项目审批活动时,限定开发商选择其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被北京发改委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北京发改委向房山区政府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并建议政府部门责令房山燃气中心整改。

  同时,执法部门还将重点整治公章刻制领域中,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强制购买刻章设备和章材等现象,纠正垄断经管、强制换章、过高收费、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做法,为企业降费减负,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刘旭提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文指定金丰公司统一负责全区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还要求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刻章设备和装有加密电子芯片的硬质章材。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后,认为此举损害市场竞争,人为增加了下游企业成本,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便向内蒙古自治区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自治区政府责令其整改。

  此外,在与行政部门联系紧密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执法部门将对不依法发布信息、对不同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设置不合理限制与壁垒、违规设置项目库与名录库、干预招标(采购)方自主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现象予以纠正。

  破除行政性垄断,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呼吁公开执法

  《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具体情形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

  据悉,本次执法将以《反垄断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为执法依据,深入开展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刘继峰告诉南都记者,从去年开始,各省都在积极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破除行政性垄断,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去除影响公平竞争的阻力。此外,反行政性垄断执法还能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配合,实现政府部门自我审查。

  不过,刘继峰认为,目前反垄断惩罚机制下,执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处罚权”。和“处罚”相比,“建议”更为柔性,可能会存在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在解读《暂行规定》也提到,对于行政性垄断的“查处”是指进行调查,反垄断机构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而是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建议。

  “没有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效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刘继峰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时可以“向前半步”,经过专业判断后,直接认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要求该行政机关停止或改正;对违法行政部门采取一定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刘旭也认为反垄断机构应该公开执法,还应该及时执法、常态执法,以便社会大众进行监督。此外,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和反垄断执法部门加强合作,通过联合执法,促使地方政府真正重视纠正和问责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让有限的执法资源实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