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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最高或可处十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9-09-29 14:20:55

  9月24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等事项。

  为解决福建省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严厉打击涉渔“三无”(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草案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明确规定了应当核定船名、登记船籍港、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以及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草案规定将没收船舶和渔具,同时可以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涉渔“三无”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违反规定的,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