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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危险服务

发布时间:2019-09-25 09:54:36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昨天上午,《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这也是首部省级家政领域的地方立法。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规定。

  全市超三分之一的家庭正在使用或有家政服务需求

  随着二孩政策实施和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家政服务已成上海市民生活中的“刚需”。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市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了三分之一。就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而言,目前也已突破50万人,其中95%为各地来沪人员。

  随着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大、安全和诚信堪忧、服务标准无章可循、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也凸显出来。为了推动家政这一“朝阳产业”规范长远发展、提升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今年初,市人大将《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列为了正式立法项目,在国家尚未立法、部门规章手段有限的背景下率先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以“赋能促发展”和“监管促规范”两方面为立法定位,共七章四十二条,由机构和人员、规范和管理、促进和发展、行业建设、法律责任等部分组成。《条例(草案)》首次将家政服务明确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义务无偿、公益性服务不属于该条例范围,机构养老、托幼、月子会所服务等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的服务形式由于大都已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也不纳入该条例规定范围。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要求

  《条例(草案)》创设了“标准引领、合同规范、平台管理、信用评价”为主线的监管机制,推行家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其中明确,要建立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归集和备案。在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由家政机构发放上门证,开展持证上门服务。此外,鼓励引导家政服务各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立法中明确了家政服务人员具有向雇主自证健康的义务,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时不得从业。《条例(草案)》中对用户与服务人员双方涉及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一体化的规定。

  据了解,一些家政服务人员反映,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有被轻视、被侮辱的情况出现。此次立法就强调要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第12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家政服务人员。同时,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等。

  此次,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也作出明确规定。如,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或者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等;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用户有权查验相关证件企业报送虚假备案最高拟罚10万

  相应的,此次立法明确了家政服务用户的权利义务,比如用户的知情权和信息查验等权利。《条例(草案)》规定,用户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对于家政服务企业,《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强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家政行业规范发展。比如家政服务机构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的,经查明属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