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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食品“早产”被罚百万 法院判决应罚!

发布时间:2019-09-24 17:11:07

  食品是否过期?先看生产日期、保质期,但如果生产日期都是虚假的,我们舌尖上的安全又如何保障?今年3月19日,衢州市柯城某蛋制品加工厂因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被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9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食品的处罚。衢州市柯城某蛋制品加工厂不服,提起诉讼。9月11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衢州市柯城某蛋制品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1月10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冷库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厂租赁冷库存有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3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0日的“鑫派”鸡蛋豆腐共计4620箱。实际生产日期比标注的分别早了1天、19天、21天、24天。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涉案的该批“早产”鸡蛋豆腐已售出140箱,货值金额共计9.52万元;同时,经查,该厂2012年因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被相关部门处罚过。衢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厂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依法没收衢州市柯城某蛋制品加工厂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货值金额10倍95.2万元罚款。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然而,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漠视食品安全,存在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有的推后标注生产日期,出现 “早产”食品;有的涂改、覆盖、抹擦、撕毁食品保质期,其目的是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健康安全。

  崇德尚法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应该遵守的法则。诚信无价、失信“高价”,衢江区市场监管局也将持续深入贯彻 “四个最严”的要求,对食品行业的违法行为,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如有市民发现食品安全等问题,可以及时举报。

(文章来源:市场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