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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租赁新规执行在即 个人出租纳入税收监管

发布时间:2019-09-11 15:09:43

  日前,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作出新规定。

  本次新规的具体措施为: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分析表示,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能提供成本费用凭证的,需要在租金收入的5%-10%进行核定征收。类似规定意味着出租住房也是需要纳税的。从实际过程看,由于个人出租房屋相对规范比较少,所以确实过去也存在各类不纳税的地方。类似税收政策使得出租房屋的经营行为也纳入到了税收监管的体系中。

  严跃进指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此类规定在全国各地区的操作并不一致。如深圳在2019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意见》,即明确了减税的导向。该政策规定,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由此可见,深圳市目前落实暂免征收的税收规定。

  而从其他城市的政策看,也有很多是采取征收的规定,但是基本上有减免的内容。如太原在2018年发布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中》,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情况,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税收名称不完全一致,但都是采取相对简易的方式,即实现“租金*简单比例”的方式征收。

  从国家监管层面看,对于租赁市场的发展没有回避征税的概念,但更强调了优惠的概念。比如说从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就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由此当前的税收思路可总结为,第一可以征收,个人出租房屋也需要纳税;第二、大力发展租赁市场中,更需要强调“多主体供给”,所以也需要给予税收的优惠内容。

  此外,严跃进还提到鉴于部分房东可能会回避合同登记等做法,所以后续执行中也可采取先征后退、暂时不征等做法,进而可以学习深圳的做法,积极鼓励房东把房源纳入到政府公共平台,进而实现更多租赁房源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