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六年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吗?
辛苦打工却拿不到工资,为维权只得采取法律途径,原告除了要求老板支付工资外,还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求吗?
案情回放
远赴他乡务工却只换回一张欠条
今年57岁的老何是重庆人,2012年,老何和堂弟经人介绍,到青海玉树一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工程完工后,老板宏亮对工人进行了工资结算,表示资金困难,只能先打一张欠条,并承诺最迟在2013年1月15日前兑现。欠条承诺的时间到期后,宏亮仍未主动付钱,从2013年到2016年,仅陆续给付了11000元,随后干脆玩起了失踪,剩下的36000元讨要无门。万般无奈下,老何于2019年4月8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亮支付拖欠的工资36000元,并按照年息6%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于原告老何的起诉,被告宏亮从始至终均未现身,最终法院通过缺席审判的方式,依法审理了本案。
法院判决
应支付欠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
审理后,盐亭县人民法院对老何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及时清偿债务。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6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占用费的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以36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6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宏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老何支付劳务报酬3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文中为化名)
律/师/小/结
何为资金占用费
针对此案,律师刘吉熙分析,资金占用费并非法学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一般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产生的利息额。而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也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但情形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于资金占用费的产生情形,可以简言之为:因违约方未按约付款或完成相应义务,使得守约方无法按时收到款项或必须额外支付款项,最终导致守约方资金遭受损失的情形。如上所述,守约方因对方延期付款所遭受的损失实际上是一种资金成本,而该种情形下的资金损失成本通常被认定为利息损失,故其对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