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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城市企业均可申建足球场 标准足球场中央补助200万

发布时间:2019-07-30 19:57:05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简称《方案》),为发展足球运动提供施舍基础,提出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鼓励城市和企业资源申报修建社会足球场,项目主体不分内资、外资、国有、民营、营利、非营利均可申报。对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 200 万元。对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对足球场建设予以配套补助。

  《方案》明确了修建社会足球场要以群众健身、足球普及为导向,以群众身边的足球场地为重点,大幅提高足球场地设施的覆盖率,方便城乡居民就近参与足球运动。中央有关部门通过中央投资补助。

  《方案》指出,要实现“三提升”“两下降”“一满意”的目标。“三提升”是场地数量,尤其是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明显提升,利用率明显提升,运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两下降”是项目主体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

  《方案》明确了,标准场地指 11 人制足球场。非标准场地指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各地规划建设足球场应因地制宜,既可以集中连片布局 11人制足球场,也可以分布式多点布局非标足球场,优先考虑在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足球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的位置布局。此外,还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对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 200 万元。对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对足球场建设予以配套补助。对新建 11 人制、5 人制、7 人制(8人制)社会足球场予以补助。对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不予支持。

  《方案》对试点城市和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选择试点城市。优先考虑积极性高、敢于政策创新、对足球— 4 —场地设施提供优惠政策的城市。对于选择项目承担主体。鼓励试点城市选定 2—3 个优质项目主体对本地区新建足球场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形成服务网络。项目主体不分内资、外资、国有、民营、营利、非营利。项目单位需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同时,项目承担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经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协认定的各类足球训练基地,或由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省级足球训练基地。二是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及其下属企业。三是中国足协会员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四是从事体育行业 5 年以上,或已经投资运营 2 块足球场地以上的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

  《方案》强调,要发挥开发性金融资金引领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全面支持,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降低资金成本,支持企业建设足球场地,完善周边道路交通、绿化景观、卫生间、淋浴房、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建餐饮、住宿、健身、娱乐等服务项目。《方案》还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款专户,由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进行监管。要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作用,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以及“拿钱不办事”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要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对专项行动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