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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发布时间:2019-07-16 12:49:43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7月16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意见称将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其中,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此外,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