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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将有指导价 合规租房可减税

发布时间:2019-07-05 19:43:30

  7月4日下午5时,深圳市住建局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7月14日前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措施一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新增商品房至少三成租赁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措施二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将制定全市统一租房合同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措施三

  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

  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措施四

  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积分入户入学享一站式服务

  《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措施五

  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

  《意见》提出,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意见》提出,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措施六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严禁为租房违规“加杠杆”

  《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