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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施行高龄重度 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发布时间:2019-07-02 18:14:19

  广州施行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羊城晚报讯记者符畅、通讯员廖培金报道:7月1日,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启动仪式暨培训会议在市民政局举行。现场,广州市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表和广州市老人院、广州慈爱嘉护理站等10家协议定点服务代表签署了四方协议,这也标志着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现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保险全覆盖

  今年1月,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并从7月1日起正式全面铺开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据悉,推行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后,加上广州市已有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广州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参加医疗保险的重度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受保障人群需符合这些条件

  按照方案,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保障人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与方案规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40分(含40分),或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60分(含60分)。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申请: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出现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不予支付情形的;距上次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待遇标准方面,属于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在扣除其他保障制度(社保、第三方资助等)已支付待遇后,居家护理按照85%的比例予以支付,机构护理按照70%的比例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每人每月最高支付500元。对于符合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应在与失能人员结算时采取直接减免方式结算。

  7月1日起可通过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待遇

  据了解,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的重度失能人员需先与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关系,从7月1日起即可通过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待遇申请,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评估通过后提交市民政局授权经办机构组织评审专家集中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即可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待遇。

  目前,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包括两类,一是市医疗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可通过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二是经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确定的试点护理站,可通过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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