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金融

严厉查处“黑气站”

发布时间:2019-05-30 14:23:13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便宜的能源,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的所接受并成为生活的必需。国家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燃气的经营、储存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近日,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处理了一起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案件。今天,我们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

  现场还原

  2019年5月7日,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对平山镇大阳村三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黑气站”进行查处。当执法人员来到这三家“黑气站”的仓库时,发现仓库周围都是居民住房,仓库内无任何安全措施,一旦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打开仓库后发现仓库内堆放着74瓶“黑气罐”。随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并暂扣了74瓶“黑气罐”。

  以案说法

  燃气在方便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天然气的主要成分就是甲烷。甲烷对人的生理无害,但有窒息作用。当其在空气中浓度达到10%时,可使人窒息死亡。空气中天然气(甲烷)含量达到5%至15%时,遇着火源会发生爆炸。常温下,液化石油气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体积混合比达到1.5%至9.5%时,遇火源会发生爆炸。国家对城市燃气领域的开放,以及管道建设的延伸,为中国城市燃气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随着城市燃气发展机遇期的到来,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及个人为了满足他们的一点点方便和私利,违反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未取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这给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

  一、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处置力度,认真履行职责防患于未然。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连续查处三家“黑气站”有效地制止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对违法企业及个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震慑力,同时对相关的违法企业及个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了解和掌握与燃气相关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知识,坚决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不仅要按照规定接受罚款处罚,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提醒大家:从不正规途径购买的燃气存在燃气泄漏、气罐未经安全检测等安全隐患。因此,为了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不要贪图便宜去“黑气站”购买,要到手续齐全的正规气站购买。

  下一步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加强巡查和高效处理相结合,严厉打击查处“黑气站”等相关违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