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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9个储油罐 海城农商行、 鞍山农商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时间:2019-05-14 14:35:43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怎么样?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是被限制高消费、去银行贷款难……很难想象,银行作为惩戒失信行为的重要一环,有一天也会出现在这份名单上。

  但是,如此罕见的事却真实发生了。近日,记者在查阅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时发现,该名单上赫然出现了两家银行的名字,分别是鞍山农商行和海城农商行。

  那么,这两家银行究竟为何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银行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

  判决要求海城农商行清除储油罐

  记者查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这两家银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竟然是因为9个储油罐。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两家农商行因为9个储油罐妨碍原告公司经营而被告上法庭,历经了两次审判,在判决结果公布半年之后,鞍山农商行和海城农商行均“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4月30日双双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截图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这起案件的起源还要追溯至2010年,彼时,本案的被告之一赫亿燃料公司以其所有的9个储油罐等设备作为抵押向海城农商行贷款,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储油罐为储油设备,地下有地基。

  到了2016年,赫亿燃料公司将这9个储油罐等设备以流拍价383.88万元抵偿给了海城农商行。

  除了油罐本身以外,赫亿燃料公司还在2014年将储油罐中的燃料油以仓单质押方式质押给了鞍山农商行。

  巧合的是,这9个储油罐刚好就座落在本案的原告义顺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义执行及拍卖所得的,位于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国有土地之上。

  刘义和义顺达公司认为这9个储油罐以及相关设备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于是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海城农商行排除妨碍,清除9个储油罐并恢复原状,赫亿燃料公司和鞍山农商银行要协助海城农商行履行清除义务,并要求海城农商行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几大争议焦点包括:

  一是海城农商行执行所得的9个储油罐是否具备合法不动产物权效力;

  二是海城农商行是否应当拆除9个储油罐并恢复原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评估费;

  三是若海城农商行拆除储油罐,赫亿燃料公司、鞍山农商银行是否应协助海城农商行拆除;

  四是海城农商行是否应当给付原告其所有储油罐及相关区域所占土地使用税;

  最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要求海城农商行要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这9个储油罐及相关设备;并且裁定赫亿燃料公司作为燃料油的所有权人,鞍山农商银行作为为燃料油的质押权人,协助海城农商行拆除储油罐。

  一审判决以后,海城农商行和鞍山农商行都表示不服而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该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了两家农商行的上诉请求。

  时隔半年两家银行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记者注意到,该案的二审判决时间为去年的10月30日,时隔半年,这两家农商行都没有履行二审判决书中相应的义务,鞍山农商行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海城农商行“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最高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联系到了海城农商行和鞍山农商行办公室,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两家银行都表示并不知情,对于为何没有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记者给鞍山农商行发送了采访函并且多次致电沟通,但是截至记者发稿,该行并未给予正式的回复。

  海城农商行则表示如果要接受记者的采访,需要记者准备相关资料交由他们“逐级地报上去,才能接受采访”,记者按照该行的要求将资料备齐并以邮件形式发送,对方也确认收到了邮件,但是当记者想要跟进资料上报进程,再次拨打海城农商行办公室电话时,却屡次都是无人接听的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鞍山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6月26日,注册资本为4亿元,是鞍山市成立较早的农村商业银行,目前该行下辖有15家支行、11个分理处、1个营业部,截至2018年9月末,该行的资产总额为70.85亿元。

  而海城农商行的前身为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12月18日,海城农商行获批筹建,随后,在去年的6月,监管同意该行开业,并批复同意该行注册资本为16亿元。

  海城农商行作为一家年轻的农商行,刚开业不到一年的时间就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状况。那么对于一家企业而言,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意味着什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鑫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银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银行的信用将产生重大影响,会被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的表示:“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般而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近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的《4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中提到,在过去的一个月中,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0.52万条,涉及失信主体为26.31万个。其中,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在4月新增了40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62家,自然人338人。有关部门将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等惩戒措施。

  记者在中国货币网中查询后发现这两家农商行都没有发行债券的记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银行未来的经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多次联系两家农商行并发送了采访函,但是截至发稿前,两家银行都没有回复。

  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李鑫石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强制措施包括了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以及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