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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内障乙类药品无需“先自付”

发布时间:2019-05-07 11:33:35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因为现行文件将到期,新的白内障手术费用范围及标准正在对外征求意见。相关规定变化不大,不过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14日。

  广州市医保局为延续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草拟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保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具备条件的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行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统称“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

  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白内障手术中人工晶体材料费最高以1800元/个的标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相应住院比例报销。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医疗费用中属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也就是说,对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无需先自付费用。一般来说,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有个人先自付比例。“先自付”是指个人先付这部分费用,再纳入医保范围按比例报销,先自付费用标准调整为零,无疑让参保病人负担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