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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哈尔滨动力支行违法遭罚 贸易收汇未进待核查账户

发布时间:2019-05-05 13:12: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汇检罚〔2019〕0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存在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汇未进待核查账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给予其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7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