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面临更严格资产分类标准
逾期90天以上均纳入不良、拓展风险分类范围银行面临更严格资产分类标准
经济观察网记者胡艳明银行资产分类将迎来重要监管规定。
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原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相应的扩充和修改。
相较于《指引》,《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兴业研究分析师陈昊表示,相比于2007年印发的《指引》,《办法》对重组资产的定义和例外情况等概念重新明确,并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划分以及观察期等安排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一方面,《办法》改变了将重组资产“一刀切”纳入不良资产的做法。另一方面,《办法》延长了重组观察期的长度,将观察期由6个月延长至1年。
某西北城商行副行长对记者表示,《办法》对银行资产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以前的不良资产更多的聚焦在‘不良贷款’,现在更严格说是‘不良资产’,《办法》出台后,表外资产也将按照五级分类指标划分。”该副行长表示,更严格的分类标准有利于防范风险,但对部分资产状况不佳的银行也存在较大的挑战。
《办法》将风险分类的范围从“贷款”拓展到了“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的范畴。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同时,由于适用资产范畴的拓宽,《办法》的适用机构范围也由此前“经营信贷业务金融机构”拓展到了所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
《办法》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明确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并将债务人主体资信情况明确与风险分类一一对应,并将金融资产的减值程度与风险分类标准相对应。此外,《办法》在风险分类的定义中明确引入了与会计中的信用减值概念。
《办法》对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引入了穿透管理理念。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银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银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为了确保《办法》的平稳有序落地,银保监会为风险分类标准落地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一方面,对于新发生的业务进行“新老划断”
;另一方面,要求存量资产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照《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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