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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三佣金被收千三?有投资者不知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佣金费率有差别 与券商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9-03-29 12:31:48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合同再审裁判文书很是引人关注。一位天津的股民向其客户经理要求下调佣金至万分之三,但他在做两融业务近一年后发现自己的交易佣金为千分之三,便要求券商退还多余佣金并予以赔偿。

  这场纠纷自2016年年初发生,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环节,股民最终胜诉:2019年2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判决撤销原判,要求营业部向其返还52.33万元交易佣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且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合计1.93万元。

  华东一家中型券商经纪业务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相互独立,系统中分别会设置普通交易佣金费率及信用交易佣金费率。投资者在向券商要求调整佣金时,通常默认只调整普通账户的股票交易佣金,而交易账户及交易品种的佣金需单独每项申请调整。而且信用账户的佣金费率普遍高于普通账户。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这一点,这也容易造成与券商纠纷。”

  先来看案例:

  万三佣金误变千三?

  天津市民常某德是一名“60后”,2008年3月在湘财证券天津果园东路营业部开户。在2015年初股市火热之际,常某德“试水”融资融券业务,为此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2015年1月20日,常某德与湘财证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签订后,常某德开立信用账户,开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此后,2月26日,常某德向他的客户经理申请,要求将交易佣金调整到万分之三。当日,客户经理在经过审批后,将其账户中证券交易账户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

  在近一年后,2016年1月22日,常某德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时发现,该账户的佣金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三而非万分之三,常某德当即致电客户经理询问情况,并将其信用账户号码以短信的形式发给客户经理。

  数天后,常某德再次向客户经理提出异议,称自己早在2015年2月26日就已要求客户经理将自己的信用账户佣金调整至万分之三,但未为其调整。客户经理则表示,常某德申请调整佣金时,自己只知道他有普通证券账户, 且常某德只申请了普通证券账户,故只调整了普通证券账户。

  2016年1月25日,营业部将常某德信用账户交易佣金调整为万分之三。常某德认为,营业部未及时调整信用账户佣金,导致他遭受了损失,要求营业部退还多余佣金并予以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常某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证券公司并不违约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按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佣金并不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系常某德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是否就证券交易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达成合意。在案件中,常某德提交了其与客户经理、投诉专员的谈话录音、欲证明客户经理于2015年2月26日已同意将常某德30×××26的信用账户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法院认为,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营业部对于信用账户佣金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法院认为,由于常某德可以根据网上交易系统自助查询其佣金标准的调整情况,并提出书面质询或再次申请调整佣金标准。截至2016年1月22日,常某德并未对证券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提出过异议,视为其认可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常某德、证券公司的合同内容并未发生变更,证券公司按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佣金并不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的观点与一审法院类似:由于常某德对账交易单未提出异议,对其提出的一直不知晓信用账户的佣金收取标准是千分之三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此外,常某德从2008年开始一直使用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股票交易,其对于股票交易的操作流程和系统应该是熟悉的,不应该在证券公司多收取其交易佣金一年多后才发现,明显不符合常理。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再审将客户经理私下允诺认定为职务行为

  在一审中,常某德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崔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证券公司的客户均系通过电话的方式申请调整佣金标准,且证券公司均予以进行相应调整。

  二审审理中,常某德提出,由于证人崔某通过电话申请调整佣金标准从千分之三调整为万分之三,常某德亦应按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对此二审法院予以采信。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佣金比例的调整应是个案处理问题,并不能推断常某德的佣金下调与崔某应当相同处理。

  再审中,法院主要对常某德提供的一份电话录音证据进行了认定。常某德在2015年2月份通过电话与客户经理联系,提出降低信用账户佣金的要求,并对通话过程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录音中客户经理表示可以私人对常某德进行补偿,但常某德不同意。但该客户经理也多次表示确实不知其有融资融券账户。

  再审法院认为,从普通账户佣金已经调整的事实,结合客户经理身份,常某德提交的该份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应大于客户经理关于不知道有信用账户的陈述的证明力,应当认定常某德在2015年2月26日提出调整信用账户佣金的请求后得到客户经理的承诺,但客户经理没有对信用账户进行调整,只对普通账户进行了调整。客户经理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关于调整佣金的承诺应当约束证券公司。

  综上所述,再审法院认定常某德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判决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某德返还52.32万元交易佣金,支付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6月1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此外,一审、二审合计1.93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承担。

  TIPS:独立账户的佣金需单独申请调整

  尽管历经三年的一再上诉,该股民最终在这场纠纷中成为胜利的一方,但上述案例也提醒更多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股票账户有更多的认知。

  首先是,普通账户、信用账户、衍生品账户,每个账户均独立。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最初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只有拥有一个普通账户进行证券买卖。2010年4月国内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拥有自己的信用账户,可以使用信用账户进行普通交易及信用(融资、融券等)交易,系统中分别会设置普通交易佣金费率及信用交易佣金费率。

  投资者在向券商要求调整佣金时通常默认只调整普通账户的股票交易佣金,而交易账户及交易品种的佣金需单独每项申请调整。

  此外,也有券商经纪业务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券商的信用账户佣金率普遍高于普通账户佣金率。比如,券商同质化竞争之下,有券商的普通交易佣金率低至万1.5,但较低的信用交易佣金率也一般会在万五至万八。

  其次是,股票、基金、债券,这些交易品种均需设置手续费。

  投资者在券商拥有的证券账户除了可以交易大多数投资者认为的A股之外,还能进行债券品种、场内场外证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这些手续费率均需设置。只是一般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时券商往往会默认设置相关手续费,如需单独调整某项业务的手续费时,均要根据该品种单独申请费率并得到券商同意后在系统中进行单独修改。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