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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08 16:06:59

上海警察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机动车环保排放查询,本市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机动车环保排放查询,在本市销售登记的城市车辆(含外省市调入的)应符合国六A排放标准。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注册的重型燃气汽车(含外省市转入的)应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

三、本通知所称城市车辆是指配备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N3类车辆和主要在城市运行的总质量大于10万辆的公交车、邮政车辆、环卫车辆的M1类车辆。 重型燃气汽车是指配备气体燃料点火式发动机的M2、M3、N1、N2、N3类汽车和总质量大于1的M1类汽车。

4、所有在本市销售注册的城市车辆和重型燃气汽车(含外省市调入)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对于未公开信息且不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符合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汽车不允许注册(包括从外省市转入的) 。 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间以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5、本通知规定的施行日期(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之前购买的车辆以及已在原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转入本市的车辆车辆登记地(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移转登记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和符合国六A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汽车可继续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六、各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清晰展示本须知相关内容,履行告知购车者本须知相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提供书面提醒。 本通知规定实施日期后,销售不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或不符合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汽车的,将受到市场查处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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