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3.1 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简称,是指依法通过资质认证(计量认证)的车辆,使用依法经过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按照相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和相关检查数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共享。 3.2 检验设备是指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在用车辆排放检测的一套或一组设备,如五气分析仪、流量计、转速表、烟度计、气象站、驾驶辅助装置、底盘测功机等。 3.3 标准物质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测量的参考物质,包括标准气体、过滤器、砝码等。 3.4 检验设备控制软件 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是指用于控制检验设备并完成相关工作的控制软件。 -按照标准规范使用车辆排放测试、检验和自检。 3.5 检验机构侧系统 检验机构侧系统是指部署在排放检验机构内机动车环保排放查询,完成车辆信息录入、与检验设备控制软件通信、采集相关信息、与管理方监管交换数据的软件系统。系统。 3.6 管理方监管系统 管理方监管系统是指部署在管理部门的用于收集排放检验信息、监控检验过程、进行统计分析、实现排放检验数据网络共享的软件系统。 3.7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是指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机构端系统、管理端监管系统以及数据传输网络和相应的监控设施,用于采集和监测车辆排放信息。监督机动车排放。 验证信息的软件系统。
监控设施包括现场服务器、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网络传输设施、检验设备状态监控装置以及检验机构侧监管系统运行的其他软硬件设施。 3.8 环保专网是指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组织建设的全国环保业务专网。 用于连接各级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三层四级”网络,提供环保业务运营、数据传输和交换、提供统一服务和网络通信的网络平台。 3.9 数据传输交换平台是指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建设的数据传输交换平台。 它由管理平台、交换节点、适配器、交换队列等组成,用于本文所述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交换活动。 3.10 管理平台是数据传输交换平台的信息控制中心。 提供交换节点管理、交换队列管理、任务管理、适配器管理、配置管理、日志管理、系统管理等一系列核心管理功能。 3.11 交换节点 交换节点是指参与交换的环保部门。环境信息。 根据树形结构定义交换节点之间的关系。 上级交换节点是下级交换节点的父节点,下级交换节点是上级交换节点的子节点。 国家级交换节点环保部节点是各省级交换节点的父节点。 省级交换节点,即省级环保厅(局)节点,是国家交换节点的子节点,也是其包含的市级交换节点的父节点。 市级交换节点,即市环保局节点,是所属省级交换节点的子节点。 3.12 适配器 适配器是根据应用定制的,为构建在交换节点上的应用提供简单易用的连接服务组件。 。
其主要功能是实现与应用程序的对接,将提取和接收到的消息发送到数据传输交换平台,实现数据路由和数据转换。 3.13 Queue 提供消息和队列的管理和调度功能。 交换中心/节点通过交换总线提供的各种服务完成消息的传输。 3.14 源节点数据的发送节点称为源节点。 3.15 目标节点数据的接收节点称为目标节点。 3.16 交换中间库用来存储交换内容的数据库是交换数据库。 交换数据库隶属于交换节点。 3.17 时间戳 时间戳是指数据属性中的创建和修改时间机动车环保排放查询,作为索引来获取数据写入表的顺序。 4 系统框架 4.1 系统组成 系统总体框架如图 1 所示。 系统架构 图 4.2 业务功能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机动车外部检验录入、环保关键件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打印、检验管理(包括检验机构、检验线路、检验设备、参考资料等)、车辆信息管理、车型管理、标准限值管理、排放检验数据管理、数据统计汇总等。系统应具备检验机构、市(地、州)、省、国家联网功能,并按要求实现相关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道路巡检、遥感巡检、维修管理、新车销售、车辆报废等业务功能纳入系统,并记录相关信息。 系统应采集外部检验、车辆、检验机构、检验流程、结果记录、检验设备自检以及检验业务涉及的检验数据(包括测功机、烟度计、气象站、流量计自检、车速、扭矩、寄生功率、加载滑动、废气、烟检)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格式要求见附录A)。
4.3 网络要求 4.3.1 基本要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网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检测设备、检测计算机、显示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检测数据服务器、视频数据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路由器、网络打印机、移动工作站、防火墙等。网络基础设施应满足HJ/460-2009《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中城域网建设的相关要求。 4.3.2 网络连接方式:在检测机构内部建立局域网,连接所有视频监控设备、检测设备、打印设备、检测设备控制终端、检测机构用户终端等设备。 环保部门、检查机构应当使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通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带宽应满足视频和数据信息的传输要求。 环保部门采用国家环保业务专网进行联网。 4.4 数据接口除本规范规定的数据接口要求外,系统还可以建立: 遥感巡检设备系统数据接口; 符合条件的区域监管系统可以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双向数据接口。 实现车辆信息、检验信息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数据接口,实现车辆维修信息、检验信息与交通部门的接口; 实现其他部门的数据交换接口。 4.5 系统安全为保证监管系统的访问安全和数据安全,环保部门与检验机构专网之间应配置高性能千兆网络防火墙和防入侵系统。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售前服务、部署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网络审计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
4.6 视频监控 4.6.1 视频设备要求 检验机构的每条检验线应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 原则上,前置摄像头安装在车间内部,检测设备侧在前面,尾部摄像头安装在车间后面。 要求车辆正面的车牌号、车辆排气管以及检查时插入车辆排气管的尾气采样管都能清晰可见。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外部检验检测线控制室内安装监控设备,采集外部检验过程及检验设备控制软件运行情况的视频或照片。 4.6.2 视频存储要求检验机构配备本地录像设备,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视频存储期限不少于12个月,管理端监管系统可以远程访问。 4.6.3 监控摄像机技术要求:摄像机应为高清网络摄像机,其分辨率满足监控要求。 5 软件要求 5.1 检验设备控制软件要求 5.1.1 安装要求 安装检验设备控制软件的计算机应为专用机。 除安装操作系统外,不得安装巡检设备控制软件和必要的防病毒软件、备份、培训等相关软件。 与排放检查无关的软件。 5.1.2 功能要求应具有按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自动控制(包括双怠速法、简单瞬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雾法等) .) 测量废气污染物并记录相关过程数据的能力。 应具有按照标准采集和记录检验设备检验和自检数据的功能,包括五气分析仪、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流量分析仪(适用于采用简单瞬态工况法的地区) 、转速表、气象站等
应能够按照标准进行车辆检查、响应指令、进行设备自检和检查,并上传完整准确的检查时间起止数据、检查及检查结果数据、过程数据等数据需要上传的。 检验过程应实时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并接受检验机构侧的系统监控。 针对检验设备自检异常、设备检验异常、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车速累计超差时间超标、连续超差时间超标、氧浓度异常、工艺数据不全、低采样气体流量、泄漏、集气管流量低、环境信息异常、发动机转速及速比异常、测功机吸收功率异常、滚筒线速度异常)等,应在时间,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提示检验人员停止检验。 5.2 检验机构系统软件要求 5.2.1 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检验机构、检验线路、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报告、标准物质、检验耗材、车辆等信息维护和管理的功能。 5.2 .2 违规查询系统应具有查询车辆环保违规行为的功能,查询车辆状态是否正常,对未处理的违规车辆进行预警。 5.2.3 外观检查系统应具有外部检查录入功能。 登记人员根据驾驶证和外观检查表,认真填写系统要求的登记信息,进入后分配检查线路。 系统应能够自动调整车辆型号参数,如变速器类型、最大总质量、参考质量、发动机功率、进气方式、驱动模式等。进入待注册车辆外部检验时,应阅读并检查车辆清单。 配置关键配置并收集相关信息。
系统应具备按照标准检查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功能。 5.2.4 排放检验具有与检验设备控制软件通讯的功能。 可向检测设备控制软件传输检测启动、停止、检测自检等指令。 可以传输车辆参数并接收返回的检测过程和结果数据。 5.2.5 数据同步 检验机构各类信息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与管理监督系统同步。 5.2.6 检验方法和限值 车辆外部检验信息录入后,系统应根据车辆信息,按照标准要求分配检验方法、试验线和限值。 根据检验方法的不同,检验限值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烟度值、过量空气系数、车轮功率等。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限值的准确应用。 5.2.7 检验设备控制软件验证系统应记录检验设备控制软件的版本。 如果发现巡检设备控制软件修改程序文件或配置变更,应及时提示。 软件确需升级的,须报管理监督系统备案。 记录升级内容和版本号。 5.2.8 排放检验报告打印系统按要求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并收到管理方监管系统返回的检验报告编码后,自动打印排放检验报告。 5.2.9 设备故障及维护 按要求记录设备故障及维护情况,如维护时间、故障原因、维护人员、维护项目等相关信息。 5.2.10 检查和自检 按标准对检验设备进行自检和检查,并记录相应信息。
5.2.11 数据联网采集的各类信息,如检验环境参数、检验结果数据、检验过程数据、检验自检、设备故障和维护等,应与监管系统实时联网。 5.2.12 视频和图片 排放检查视频应保证视频图像清晰、位置合理。 监控图像和视频中,车辆牌照和巡检线号清晰可见。 检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进行拍照,自动拍摄车辆的前后照片,清晰显示车辆。 前部外观、车牌号、轮胎和排气。 检验车间内的检验线编号涂装饱满、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围环境形成明显对比,确保在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图像和视频中清晰可见。 车辆检验视频录像文件(可选)和图像文件名由系统自动生成,并与检验数据一起上传至管理监管系统,必须与车辆检验记录关联。 5.3 管理端监管系统软件要求 5.3.1 检验机构管理实现检验机构、检验线路、检验设备和检验耗材的基本信息,日常运行、维护、检验信息、检验人员信息登记备案管理,以及管理检验机构、检验线和检测设备都有唯一编号,现场拍照并保存记录。 还具有暂停检验机构网络连接和打印检验报告的功能。 5.3.2 检查监督系统应具有排放检查监督功能。 如果检验流程不规范、检验数据异常,应及时预警。 监督内容至少应包括:外部检查过程、信息参数是否合理; 检验流程(视频(车牌)、采样探头、集气管)、图像); 检验所用参数(基准质量、方法、限值、环境参数);
本站对作者上传的所有内容将尽可能审核来源及出处,但对内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您发现图文视频内容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