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餐饮

公考培训“包过”没兑现 法院调解助维权(公考培训机构)考公被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4-06-06 03:19:44

 

公考培训“包过”没兑现

法院调解助维权

又是一年“公考”季,很多考生为了增加“上岸”机会,选择了“包过培训班”。所谓“包过”协议,大多在培训合同中约定“不外退费”的条款。但实践中,这类“包过培训班”的报名者在考试没过要求退费时往往遭到推诿。近日,兰山法院彭洪荟速裁团队,就在诉前快速调解一起要求退费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包过”没过退费遭拒

原、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到场2023年事业单元笔试考试培训,由原告预付11300元学费,其中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培训计划完成整个培训流程后,若笔试失败未被录用,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通过审核后退还乙方培训费用8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预付款11300元,根据被告要求到场培训和考试。但是结果公布后,原告笔试没有通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8500元培训费。原告根据要求提出退费申请,因被告一直予以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找到突破口案结事了

速裁彭洪荟团队收到起诉质料后,充实了解案情,综合考虑社会环境、群众切身利益等相关因素后,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该案。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首先从违约责任、原告收入不高等角度,耐心对被告进行劝说,乐成打开突破口。被告表现愿意根据约定的责任负担培训退费,但一时难以筹措到资金,答应于今年年底前付清。由于前期被告多次推诿逃避,原告对该答应并不信任。考虑到被告的还款态度老实,调解员又将调解重心转移到原告这边,同时让被告把履约的时间提前,最终调解乐成。双方约定了合理的履约期间,被告返还培训费8500元。

法官说法

兰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彭洪荟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又无免责事由的,应负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接受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培训后,未通过笔试未被录用,主张退还培训费,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款情形。

法官提醒:

受多种因素影响,“公考”热度不减,随之而来的“包过班”“退费难”和培训机构“卷钱跑路”引发的纠纷,也出现增长趋势,需要引起消费者警惕。在此提醒广大考生:首先要理性消费,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充实了解培训机构的市场信誉,不可轻信机构的广告宣传和答应,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交纳款项。如若交费,要妥善保管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防止出现付款金额不明确的情形,以便后续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

2023年第225期

编辑 | 林雅正 文字 | 郭安丽

原标题:《公考培训“包过”没兑现 法院调解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