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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7 10:44:31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资金征收和管理,现将《陕西省水利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现将《办法》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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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水利建设资金征收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 对有销售或者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按照销售或者经营收入的0.8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因为《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因此,《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陕西省企业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注册地在陕西省的陕西省企业取得的收入; 注册地在陕西省以外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陕西省内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此外,为防止漏税,企业在陕西省注册地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水利建设基金不是在收入取得地征收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在陕西省范围内征收税款。 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收入征收。

2.关于设定企业营业收入水利建设资金门槛问题。 由于在具体征收上,对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资金,是由各级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在征收营业税时的申报情况征收的2023陕西水利基金税率,以方便征管2023陕西水利基金税率,并从关注民生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减轻企业负担,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5000元。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凡因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资金,一律不予退还,未征收的不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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